乱象丛生以假乱真 特医奶粉之乱如何靶向治理( 三 )


蒋海松指出 , 早在2016年7月1日 ,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 对特医食品的审批程序、申请人资质均作出严格规定 , 理论上获得相关资质非常困难 , 但在现实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 , 从而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 。
健全营养指导体系
强化监管严厉追责
蒋海松认为 ,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 , 其中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 , 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较少且立案标准高 。民事责任中虽然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内容 , 但对于大型食品企业来说 , 远远达不到警示和惩罚作用 。
“如果市场监管不够严格 , 就会有更多商家加入到这条黑色产业链中 。”蒋海松认为 , 有关门店为了牟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 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 , 同时对推销有害食品的人员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
“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 , 且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问题约束较少 。即便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失职违法乃至于犯罪行为 , 也很少移送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蒋海松认为 , 本次事件就是由监管部门不作为、渎职引发的 。
此前有业内人士称 , 特医奶粉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传统母婴店以及医务渠道 。母婴店一般是商家牟取暴利的渠道 , 医务渠道背后牵扯的利益关系则更复杂 。一些企业往往会重点公关医务渠道 , 希望能够通过医生的推荐更多地推销产品 。
对此 , 蒋海松认为 , 特医奶粉涉及专业领域 , 容易产生信息鸿沟 , 大部分家长只能依赖医生的专业意见以及母婴店销售人员的介绍推荐 。这些人如果被利益集团操纵 , 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 , 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国家营养指导体系 , 如在社区配备营养师或国民营养指导员 , 在人们购买有关食品时予以指导 。
“商品经营者在这次事件中不仅仅是处理决定中提及的非法宣传行为 。”陈云良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以假充真” ,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涉嫌有以“不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功能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以假充真的行为 , 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部分家长根据医生处方这一权威依据进行选购 , 家长们信任的医生、医生背后的医院 , 在目前看到的处理结果中没有承担任何责任 , 对孩子及家长的赔偿尚未承诺 , 仅仅继续给予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 , 这是不合理的 。”陈云良说 。
据陈云良介绍 , 2013年 , 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 , 要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 。此外 ,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作为专业人士 , 医生在处方中将固体饮料推荐为特医奶粉 , 涉嫌医疗责任事故 , 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进行调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 , 还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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