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顺义一原副镇长获刑13年,8支枪4256发枪弹

北京联盟_本文原始标题:8支枪、4256发枪弹……北京顺义一原副镇长获刑13年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发布一审判决:
曾任顺义区后沙峪镇副镇长的倪光 , 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多项罪名 , 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 。
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顺义一原副镇长获刑13年,8支枪4256发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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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
一块地、八支枪、一套别墅
倪光 , 1977年5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 , 案发前系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 曾任顺义区后沙峪镇副镇长 。
检方指控称 , 2009年至2017年间 , 倪光先后任顺义区后沙峪镇综治办主任、副镇长、胜利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 在任职期间 , 倪光纠集被告人王宜宝、雷国建、李鹏、曲长飞、张钊、张剑、柴硕长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
2009年 , 倪光、曲长飞为了获得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吉祥庄村内面积为65亩的“龙道河西岸原老渔坑”的使用权 , 向李鹏给付20万元 , 李鹏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 , 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 , 擅自同意倪光等人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 。 倪光据此获利50万元 。
2013年 , 倪光、王宜宝、曲长飞等人在雷国建的介绍下 , 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 , 将面积为65亩的“老渔坑”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林某的公司 。 李鹏则再次利用职务便利 , 擅自同意上述人员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 , 并代表村委会与林某公司签署联营协议 。 倪光、王宜宝、曲长飞、雷国建均据此获利 。
2013年至2014年间 , 倪光、雷国建、王宜宝从被告人柴硕处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 。 2017年3月14日 , 倪光因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发现 , 便命令张钊帮忙转移枪支 。 后张钊将倪光交予自己的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放在自己的暂住地 , 并纠集被告人张剑将倪光暂住地的其他7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部分枪弹转移至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白洋淀饭店南侧的三层小洋楼的一层房间内 。
上述8支枪支均已起获并扣押 , 同时公安机关在倪光暂住地及白洋淀饭店南侧的三层小洋楼的一层房间内共起获枪弹4256发 。
倪光于2017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
随后 , 检方还查明 , 2013年7月至8月间 , 倪光利用担任顺义区后沙峪镇副镇长 , 负责后沙峪镇泗上村西渣土清运工程的职务便利 , 帮助被告单位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 , 先后两次收受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雷国建共计1000万元 , 并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顺义区某地别墅1套 。
公诉机关认为 , 倪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 应对其数罪并罚 , 同时 , 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
被告人:否认两项罪名
倪光对指控其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持异议 , 但对指控其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及受贿罪不予认可 。
倪光辩护人提出 , 倪光有权参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 , 该行为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 , 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规中有关土地流转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 并报镇政府批准的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村委会的领导 , 并非倪光;倪光行贿李鹏的行为与村民代表大会未召开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老渔坑地块的流转无须启动村民代表大会这一程序;认定倪光具有牟利目的及牟利行为的证据不足 。 因此 , 认为倪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此外 , 倪光没有帮助雷国建中标工程 , 也没有收取雷国建给予的贿赂款 , 故认定倪光犯有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
法院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
对于倪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 , 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 , 因而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都负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 保证流转过程合法进行的义务 , 对交易过程是否合法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 这些义务并非仅针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而规定 。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 , 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 , 被告人倪光、雷国建、王宜宝、曲长飞均参与了涉案土地的转让 , 且被告人倪光、王宜宝、曲长飞均获得了上百万元的转让土地所得 , 而被告人雷国建在未出资的情况下 , 也曾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拿到了公司股权的20% , 该四名被告人在获利如此巨大的情况下 , 却没有履行保证交易合法进行的义务 , 无疑是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 。
况且 , 在案种种证据也能证实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规避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故意 , 因而采取私下转让、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 , 与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显相悖 。 因此倪光“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关于倪光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有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 法院指出 , 根据在案证据 , 可以证实倪光具有负责管理涉案工程的职务便利 , 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亦是倪光指使他人为之 , 同时王宜宝名下的涉案银行卡在案发期间由倪光实际控制并使用;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雷国建向倪光行贿的资金来源、行贿过程和资金去向也都有行贿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实;而购买别墅的资金来源、对该别墅进行设计装修的人员证言以及倪光利用该别墅从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倪光系该别墅的实际所有人 。 综上 , 倪光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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