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帮载人,出事故要担责吗?民法典这样定分止争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题:遭遇侵权 , 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新华社采访人员熊丰、周闻韬、谢昊
遭遇高空抛物 , 如何讨要说法?好意同乘发生事故 , 司机是否需要担责?买了缺陷汽车 , 召回费用谁“埋单”?
翻开民法典 , 从社会交往到经济活动 , 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 , 从现实损害到网络侵权 , 这些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
遭遇高空抛物 , 如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今年5月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 。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 , 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 ,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
【说法】如今城市高楼林立 , 人口居住密度大 , 近年来 ,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
民法典规定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 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 , 法条中专门规定 , 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 , 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赋予了其追偿权 , 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 , 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 , 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 。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认为 , 清除高空抛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彻底根除这一社会弊病应当从道德、法律和技术等层面综合施治 。在法律层面 , 要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追责和刑事处罚 。在技术层面 ,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 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监控和防范 , 特别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履职 。
好意帮忙载人 , 出事故了也要担责?
【案例】黄先生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一道回家 , 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 。王女士将黄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 。黄先生大呼冤枉 , 做好事还得承担责任 , 心中愤愤不平 。
【说法】民法典规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 , 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 , 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 , 应受到鼓励和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 , 根据公平原则 , 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 。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无偿搭乘车辆 , 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 。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 , 明明可以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 , 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拒绝他人搭乘 。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 , 鼓励人们助人为乐 , 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
高子程认为 , 民法典明确了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 , 重大过失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 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 , 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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