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帮载人,出事故要担责吗?民法典这样定分止争( 二 )


买到缺陷产品 , 召回费用谁来“埋单”?
【案例】5月28日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湖北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鸭脖、凤爪等产品 , 因为菌落总数超标被要求下架、召回 。
【说法】民法典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认为 , 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 , 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 , 尤其是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
在汽车消费市场上 , “问题车”维权经常需要专业检测 , 由此产生检测费 , 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 , 成为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消费者有力撑腰 。
【好意帮载人,出事故要担责吗?民法典这样定分止争】 “缺陷汽车召回事件高发 , 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 。”韩德云说 , 明确问题产品召回“埋单人” , 将有效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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