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农妇种“大烟”近800株!获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徐强
近日 , 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 。 被告人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790棵 , 触犯了《刑法》第351条的规定 , 被判处拘役6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二千元 。
2018年10月 , 杨某在自家菜园里播撒了大量罂粟种子 , 打算日后食用 。 2019年3月 , 派出所民警发现该菜园内的大量罂粟苗 , 在周围群众见证下立即将其铲除 , 经现场清点共计790棵 。 经县农牧局鉴定 , 确系罂粟植物 。 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毒品农妇种“大烟”近800株!获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 数量较大 , 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 , 遂对杨某作出如上判决 。 杨某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 表示以此为戒 。
办案法官提醒: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 根据我国《刑法》第351条第一款之规定 ,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 一律强制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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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
《刑法》第351条第三款规定 , 行为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种植罂粟数量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三)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 , 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 不予处罚 。
本案中的杨某种植罂粟是为了食用 , 也有人为了药用 , 民间也存在对罂粟壳功效的某种迷信 。 但罂粟作为一种毒品原植物 , 长期食用会产生依赖性 , 过量食用更会导致人体神经、消化系统受损的严重后果 。 罂粟由国家指定农场进行栽培 , 严格管理 。 种毒违法 , 种毒必究 。 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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