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阶段应注意发挥好检察主导责任( 二 )


四是对二审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要加强检察监督 。该类案件包括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及在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反悔后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又认罪认罚的案件 。对上述第一类案件,根据《指导意见》,审理程序依照二审程序进行,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但由于《指导意见》对具体程序和从宽幅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首先,在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审查,重点查清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原因理由,确保认罪认罚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其次,在从宽幅度方面,对于在一审阶段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又想在二审中获得从宽利益的被告人,从宽幅度要严格把握;对于因不懂法律、理解能力有限,在二审阶段转变认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及在二审退赃退赔,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可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最后,在适用监督方面,一方面应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障的监督,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二审法院判决和从宽幅度的监督,确保定性量刑正确,从宽幅度合理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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