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三百万,律师争论是否构罪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 。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 。
【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三百万,律师争论是否构罪】 警方查明,李某为逃避系统核查,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南京警方认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名刑事律师,其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李某为其购买的保险支付了对价,有权索赔及决定购买机票后是否乘机,其行为不涉及犯罪;另一类认为,李某的行为隐瞒了其不是真正乘机人这一真相,欺诈及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应该入罪 。
观点一:违法但不是诈骗犯罪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看来,李某涉罪的重要原因是使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 。但是,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 。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家志说,一些观点错误认为买了机票不坐飞机,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构成诈骗 。但问题是,买了机票后就是完成了支付对价的义务,坐飞机旅行是买机票后获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把乘坐飞机当成义务,是对权利义务的混淆 。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克本也认为,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当事人购买机票是否出于真实意愿,乘不乘机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虽然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张机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并不是诈骗犯罪 。
邓学平律师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李某通过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购买保险及索赔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邓学平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应该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或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
潘克本也认为,李某索赔的前提是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并没有基于航班延误是虚构的,而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只要李某购买机票及延误险的信息真实有效、航班确实延误,就缺乏实施诈骗的基础事实和逻辑前提 。
总之,三位律师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社会矛盾超出了民事、行政范围才能运用刑法调整,不能刑法包揽一切 。
观点二:系假冒正当消费者身份恶意欺骗
在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律师看来,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
他认为,延误险设置的目的,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 。李某购买航班延误险时,一个隐含的规则是,李某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的消费者 。但警方披露,李某及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并不乘坐,买机票只是她的手段,买延误险索赔才是她的目的 。因此,她是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她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来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
贺小电说,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机票,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 。延误险赔偿的损失包括了乘客买票登记乘坐全过程,而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没有真正去乘机,也就没有损失 。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骗,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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