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航空延误险规则理赔能不能入罪?

以下内容含脚本,或可能导致页面不正常的代码:[size=18]赵森律师​​近日 , 一名利用航班延误险理赔300万元的女子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 新闻曝出后 , 舆论大哗 。 很多网友在怒骂保险公司 , 认为保险公司不要脸 , 自己制定的规则 , 玩不起就抓人;也有很多律师认为 , 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 , 不构成犯罪;个别学者如曾文科认为 , 李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并索赔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那么 , 李某利用航班延误险理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认为 , 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该条采用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 , 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未做明确规定 。 实务中 ,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诈骗罪屡见不鲜 , 以至于很多公众都认为 , 诈骗罪必须要主动作为才能构成 ,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我们认为 ,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比如 , 张明楷教授就认为 , 从欺骗行为的性质考察 , 如果相对方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 , 而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 , 使相对方不知道真相时 , 当然属于欺骗行为 。 从现实上考察 , 不告知真相的不作为 , 的确能够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张明楷:《论诈骗罪行为》 , 甘肃政法学院报 2005年第5期) 。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 , 虚构事实显然是一种作为;隐瞒真相 , 则是指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却故意不告知的行为 , 这显然可以是不作为 。理论上讲 , 不作为诈骗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 核心问题是保证人地位 。所谓保证人是指 ,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 , 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 ,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 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林钰雄:《新刑法总则》 ,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 。 基于合同产生的保证人 , 当然是合同的缔约方 。对保证人地位对判断 , 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加以判断 。 形式方面是指行为人负有的特定作为义务 , 实质方面是指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等法益侵害性 。从形式方面来说 , 关于刑法作为义务的来源 , 根据刑法总论及民法原理 , 不作为的欺骗作为义务来源 , 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职业要求的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义务、基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等 。我们检索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下称《条款》) , 第三条规定 , 被保险人是指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 , 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据此 , 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后 , 其作为合同的缔约方 , 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 该保险合同可以成为其不作为的欺骗的作为义务来源 。从实质方面来说 , 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必须与虚构事实具有等价的作用 , 即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 , 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 , 只有当被害人对真相对认识在客观上依赖于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时 , 才能说明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在客观上控制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 , 与虚构事实的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因此 , 不作为诈骗罪的构造可分为二种 , 一是当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 , 而且被害人对被害人对真相对认识依赖于行为人的告知时 , 如果行为人隐瞒不告 , 被害人就无法获知真相 , 必然会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二是当被害人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 , 且行为人负有形式的告知义务时 , 如果行为人履行告知义务 , 被害人就会认识真相 , 不再维持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如果行为人不告知真相 , 被害人就会维持真相并处分财产 。《条款》第七条规定 ,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为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规定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 应提交以下单证: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登机牌复印件、被保险人机票复印件或登机牌复印件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可以看出 , 航班延误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在飞机延误起飞后对乘客旅程损失的一种补偿 。 李某实际上并未乘坐飞机 , 且在飞机延误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中 , 本来有义务向保险公司说明不存在旅程延误的事实 , 但其隐瞒了真相 , 如果其告知 , 保险公司就不会产生认识错误 , 进而对其赔偿 。 从这方面讲 , 李某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但是 , 当被害人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 , 虽然行为人负有形式的告知义务时 , 如果行为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义务 , 也没有实施其他可能对被害人错误产生认识的行为 , 仅仅是消极的接受财产的 , 不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我们检索发现 , 有些保险公司在航班延误后 , 无需乘客申报索赔 , 而是主动赔偿 。 在这种情况下 , 李某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 , 可能无法认识到自己的告知义务 , 因此 , 在其没有实施其他行为 , 仅仅是被动接受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 , 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 更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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