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检察|最高法:理解和适用《新民诉证据司法解释》的8个法律要点( 九 )


但在适用过程中 , 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方式、释明程度如何把握 , 存在较大分歧 , 特别是上下级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时 , 往往会使下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处于无所适从境地 。 在修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过程中 , 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 我们认为 , 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释明 , 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 防止裁判突袭 , 规范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 , 十分必要 , 应当坚持 。
但从释明的目的出发 , 可以对释明的方式进行调整 , 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由于释明方式僵化所产生的矛盾 。 因此 ,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将该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 即通过审理焦点问题的方式 , 使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机会 , 以此种方式实现释明目的 。 在归纳焦点问题时 , 对于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观点 , 也需要进行适当提示 , 以促使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能够充分、完整、全面地发表意见 。 当然 , 如果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 , 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释明的内容本身即为争议焦点 , 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进行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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