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如何“网批”不侵权?四中院发布网络十大典型案例( 二 )


6. 二手平台卖家不符合经营者构成要件 买家仍可主张退款索赔
杨某某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此案结合商品性质、卖出数量、销售频次等情况综合判断 , 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不符合经营者的构成要件 , 其行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 。 但买家仍可以网购商品经鉴定为假货、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 , 主张退货退款并索赔实际损失 。
【侵权|如何“网批”不侵权?四中院发布网络十大典型案例】7. 批评言论未背离事实符合主流价值观不认定侵权言论
黄某与岳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 原告黄某在交通肇事中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且诉讼期间对外承担了大额债务 , 导致自身履行义务的能力降低 。 岳某转发言论基本属实 , 其言论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而其发表在微博上的评论主观上亦为善意 , 故不应视为侮辱、诽谤 ,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
8. 平台未及时披露销售者信息致消费者损失扩大应担责
袁某与某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涉案产品为生鲜产品 , 购物平台收到投诉4个月后 ,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才履行披露义务 , 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 造成商品腐烂 , 导致消费者无法向销售方主张退货退款 , 平台应在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致使消费者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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