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 成都男子后退一步绊倒六旬阿姨 法院判赔12万元
北京联盟_原题:成都男子后退一步绊倒六旬阿姨法院判赔12万余元
成都的李先生因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后退了一步 , 绊倒了后面行走的66岁的史阿姨 , 致史阿姨九级伤残 , 李先生因此被法院判赔付12万余元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获悉 , 一审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 , 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的过错程度 , 法院确定李先生和史阿姨承担责任比例为80%和20% , 该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判处李先生赔偿史阿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 李先生不服判决发起上诉 , 5月20日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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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法槌 。
李先生后退一步绊倒史阿姨致伤残
"就是很自然、正常的一个动作 。 "李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认为 , 这次事件不仅让他们赔了不少钱 , "还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 。 "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资料显示 , 2018年9月19日 , 李先生在自助服务器前等候时 , 突然向后跨了一下右脚 , 他的右脚将正在与垂直方向直行的史阿姨绊了一下 , 史阿姨撞在离她不远的沙发后直接摔倒在地受伤 。 在史阿姨办理完个人银行业务后 , 被李先生等人送往医院 , 住院治疗6天 。 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 , 史阿姨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 史阿姨的伤情被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
史阿姨的代理律师张旭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史阿姨被绊倒后 , "可能因为她的年纪有点大 , 一只手摔骨折了 , 当时还能歪歪扭扭地走路 。 目前 , 史阿姨伤情已基本恢复 。 "
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事发当天 , 她和丈夫都要去银行办理业务 , 她先办理业务 , 李先生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内 。 银行在办理业务限制区域以外并没有足够的空间供人正常通行 , 在附近摆放了沙发 , 李先生只是后退了一步 , 恰巧碰到了进入狭小区域的史阿姨 , 史阿姨避让不及又被沙发绊倒 , 导致史阿姨一只手骨折受伤 。
"我丈夫将她绊倒后 , 我们便将她送往医院 。 住院期间还请了护工 , 多次前往医院探望 , 先后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 。 "李女士称 , 后来未与史阿姨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 他们认为史阿姨和民生银行某支行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史阿姨将李先生和民生银行某支行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 史阿姨还认为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承担补充责任 。
李先生辩称 , 他对史阿姨受伤表示歉意 , 未故意冲撞史阿姨;史阿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 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 且史阿姨主张赔偿标准过高;民生银行某支行所设置的沙发等摆件构造有不合理的地方 , 是导致史阿姨受伤的原因之一 ,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生银行某支行辩称 , 史阿姨受伤是李先生绊倒所致 , 应由李先生承担责任 。 该银行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无论后面有无沙发 , 史阿姨都会被李先生绊倒受伤;史阿姨选择行走路径不合理 , 是导致她受伤的间接原因 , 该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 李先生在公共场所突然伸出右脚致史阿姨受伤 , 这与史阿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李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 史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她行走的区域是否安全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 对她自身受伤有一定的过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此案中 , 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其有安全保障义务 。 经查明 , 该支行在营业场所放置的沙发摆件与自助服务器之间的距离较短 , 存在不合理性 , 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 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问题 , 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 , 法院判李先生、史阿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和20% , 民生银行某支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一审法院确定史阿姨受伤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 , 史先生按比例应赔偿12万余元 。 除去李先生之前垫付的3万3千元 , 还应赔偿近9万元 。
2019年12月25日 , 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近9万元 , 民生银行某支行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并驳回了史阿姨其他诉讼请求 。
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称 , 其不满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 , 认为史阿姨的过错与承担的20%责任不匹配 , 事发时李先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以内 , 史阿姨侵入了该限制区域 , 她应选择其他安全路径通行;民生银行某支行在大厅摆件设置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且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 银行大堂经理也未对史阿姨进行正确的路径指引 , 存在诸多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 事发时李先生背对史阿姨 , 对身后的情况一无所知 , 也没有超越限制区域 , 因此无重大过错 , 应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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