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案宣判:公司赔偿6.7万余元

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后 , 其家属向ofo小黄车公司索赔760余万元 。
6月12日 , 这一生命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 , 这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从庭审中获悉 , 静安法院判决:ofo小黄车公司向男孩家属赔偿67000余元 , 驳回男孩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6.5万余元 , 由原告承担6.3万余元 , 被告ofo小黄车公司承担1000余元 。
静安法院认为 , 被告ofo小黄车公司作为新型自行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 , 应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 。 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满12周岁 。 在无人值守的线上技术交易模式下 , ofo小黄车公司应该考虑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 , 应对共享单车的解锁方式尽到充分的注意 。 因此 , 在提醒注意、车锁解锁方式等方面 , ofo小黄车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 , 增加了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 。 对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具有基础地位 , 被害人擅自解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交通事故 , 与监护人疏于监管有关 。
回顾案情 , 2017年3月26日 , 11岁男孩小高与三位小伙伴未通过APP软件扫码获取密码 , 各自解锁一辆ofo共享单车后上路骑行 , 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 , 不幸身亡 。
事后 , 原告小高父母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ofo共享单车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ofo小黄车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人民币866万余元 , 且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 , 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 。
2017年9月15日 , 该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 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过错 。 第一 , 涉案自行车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 , 对这一事实ofo小黄车公司予以承认 。 第二 , 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缺陷 , 因其密码不变、容易破解;较难锁牢 , 计费与上锁无关 , 无法限制使用人将其锁牢;且不打乱密码的话一按就开 。 第三 , 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
ofo小黄车公司辩称 , 受害人通过非常程序擅自使用共享单车 , 损害了ofo的财产权 , 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 , 但考虑到侵权人已身亡未做反诉 。
ofo小黄车公司还认为 , 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 因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 原告在起诉中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为由 , 有意混淆、扩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自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 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无关 。
而对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ofo小黄车公司指出 , 在上海地区 ,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 上限为5万元 。 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 , 上海地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规定系1999年颁布 , 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物价水平 。
一审开庭后 , 经法院释明 , 两原告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 再另行起诉ofo小黄车公司 。
2018年3月6日 , 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 , 被告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 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5万余元 。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原告已获得相应赔付款 。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 , 2018年2月 , 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ofo小黄车公司另案起诉至静安法院 , 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 , 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万元 , 共计760余万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