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案宣判:公司赔偿6.7万余元( 二 )


6月12日 , 静安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上述判决 。
附:案件两大焦点
一、被告拜克洛克公司(ofo小黄车运营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小高的父母认为 , 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 受害人未满12周岁 , 不该骑车上路 , 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 , 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 , 加上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 , 极易避开APP程序使用 , 具有安全隐患 。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 , 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 , 车辆不存在缺陷 , 且APP注册协议中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 , 被告不存在过错 。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 ,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 。 拜克洛克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 , 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 , 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 , 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 具体到本案中 , 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 , 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 , 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 , 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
二、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 , 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案宣判:公司赔偿6.7万余元】小高的父母认为 , 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 因此应对小高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 , 公司不存在过错 , 小高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 , 法院已经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其余60%的损失应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 。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 , 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 , 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 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 , 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 , 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 。 因此 ,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附:审判长丁德宏答采访人员问
问: 本案的受害人小高是自己擅自解锁骑行ofo共享单车 , 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 如果自行车是个人所有 , 不是共享单车 , 自行车停放在路边 , 被他人私自骑行 , 然后他人发生事故遭受到了伤害 , 那么自行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 个人停放自行车的行为与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共享单车的行为 , 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
个人在路边停放自行车 , 属于对个人财产的临时性处置 。 一般而言 , 车主不允许他人私自骑行 , 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 , 所以他人私自骑行发生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车主承担 。
而拜克洛克公司是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 , 其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 , 目的是希望他人骑行其车辆 , 通过他人骑行来赚取一定的利益 。 所以 , 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共享单车 , 本身是希望与不特定的对象建立法律关系 , 对于投放的共享单车 , 其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 。 如果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问: 对于被告这类新型的互联网企业 , 应该怎么来规范呢?
答: 拜克洛克公司作为新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 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 , 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界定 。 法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 , 既要充分考虑此类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征 , 又要深刻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为该类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作出了相应界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