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退出机制!分开管理 单独核算损益( 二 )
二、如无特别说明 ,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 , 是指财产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
【农业|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退出机制!分开管理 单独核算损益】三、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 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 , 优化机构布局 , 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二)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 , 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四)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 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 。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 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 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
(六)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 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
(七)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
(八)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
(九)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 , 单独核算损益 。
(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二)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
(三)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
(四)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 内控管理良好 , 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 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 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
(六)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 , 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
(七)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 , 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豁免适用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 , 所在地银保监局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程序予以豁免:
(一)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 。
(二)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 。
(三)符合本通知第五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
所在地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家 。
七、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强化风险管控 , 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 ,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八、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 ,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九、保险公司总公司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 , 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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