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退出机制!分开管理 单独核算损益( 三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 , 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 , 其所有省级分公司自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
十一、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 , 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了责任 , 做好交接工作 , 妥善做好后续事宜 。
保险机构退出后 , 未妥善做好后续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 ,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
十二、保险机构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满三年的 , 如需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仍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
十三、银保监会适时对保险公司总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银保监局适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
十四、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 , 结合当地实际 , 细化制定辖区内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
各银保监局应将管理规定和符合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 , 自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银保监会 。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 , 各银保监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
十五、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保险机构 , 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 , 应在本通知施行后两年内达到本通知要求 。 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 , 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十六、本通知所称农业保险业务 , 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 , 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
十七、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 , 是指保险机构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含涉农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
十八、依法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
十九、本通知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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