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女子买延误险获赔300万,人才还是盗贼?保险公司该不该愿赌服输?动用刑责是否合适?来看这些细节( 二 )




也就是说 , 天气好与不好 , 航班延不延误 , 只有当它和你我有利害关系的时候 , 才构成承保的条件 。 也就是说 , 如果我要给一个与我无关的随机事件买份保险 , 承望它发生了我来获利 , 这是赌博 , 不是保险 。


正是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 , 让保险与赌博、与主动冒险和投机区别了开来 。 如果保险合同里没有可保利益 , 就违反了《保险法》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所以 , 同样是射幸事件 , 赌博和投机活动可以获利 , 赌徒们得遵循愿赌服输 , 但保险的原理 , 是把从多数人手中筹集到的资金分给少数人的组织形式 , 不存在与投保人对赌的成份 , 也不属于“愿赌服输”的行列 。 这也是为什么保险不能用来牟利 , 只能是一种损失补偿 。


钻规则漏洞还是保险诈骗?
回到本案 , 能否以“不存在保险利益”就判定李某的保险合同无效呢?还不一定 。 财险并不要求投保的时候有可保利益 , 只要求出险的时候有可保利益 。


投保的时候 , 李某买了机票 , 有可保利益;但出险的时候 , 李某对保险标的有没有可保利益 , 则要具体分析 。


首先 , 要看“保险标的”到底指的是什么 。


《保险法》并未对保险标的做定义 , 只是提到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也就是说 , 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 , 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 这个指向可以是非常广泛的 。


于是 , 争议就来了:


如果合同中的“保险标的” , 指的是因为航班延误而形成的时间损失 , 李某以及其亲友没有实际搭乘航班 , 也没有因为航班延误而造成损失 , 因此不具备可保利益 , 不应该理赔 。



如果“保险标的”是指“航班延误”这件事情 , 则李某没有虚构标的 , 因为航班确实延误了 。

那么 , 合同中究竟是怎么写的?


由于不清楚李某所买保险具体为哪些 , 券商中国采访人员找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航延险条款 ,
其中对保险责任的描述是:若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因为任何外部原因 , 导致被保险人延误 , 且延误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载明时间的 , 视为事故发生 , 则保险人根据合同标准赔付 。



合同上也未说明保险标的到底是什么 , 只是说了在什么情况下触发赔付 。 当然 , 其中也明确提到 , 被保险人要实际搭乘航班 。

奇葩!女子买延误险获赔300万,人才还是盗贼?保险公司该不该愿赌服输?动用刑责是否合适?来看这些细节
文章图片


奇葩!女子买延误险获赔300万,人才还是盗贼?保险公司该不该愿赌服输?动用刑责是否合适?来看这些细节
文章图片

有保险圈内人士对采访人员表示 , 有些早期的航延险合同上 , 并没有规定要实际乘坐 , 因此给人钻了空子 。 随着“羊毛党”的增加 , 现在保险公司在最新的合同上 , 都已经要求实际乘坐了 。


也就是说 , 以前的保险合同上也没有写清楚航意险到底保的是什么 , 这就搞复杂了……



该不该动用刑责?
在本案中 , 对李某刑拘是否合适 , 这也一个很大的争议点 。


如果是保险公司赔错了 , 那李某只是利用了规则漏洞 , 保险公司应该填补漏洞 , 也可以追偿损失 , 但是有没有依据把李某告上法庭 , 说她保险欺诈?


先来看《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