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坚决查处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网站6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 , 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 , 严格监督管理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 , 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 。 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 , 规范做好检疫工作 。 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 , 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 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 , 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 羊驼的产地检疫 , 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 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 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 , 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 。 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 , 暂不调整范围 。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 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 , 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 , 按照检疫规程要求 , 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 , 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 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 , 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 , 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
三、积极做好动物检疫新要求的培训和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学习和掌握动物检疫新的要求 , 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落实到位;要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 ,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提高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 , 推动形成动物检疫监管合力 。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
2. 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1.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
3.1.2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
3.1.3 临床检查健康 。
3.1.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检测结果合格 。
3.2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
3.2.2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检测结果合格 。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 应说明理由 。
4.2 查验资料
4.2.1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2.1.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 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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