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坚决查处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行为( 三 )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5.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人畜共患等动物疫病的 ,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
5.4 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 , 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
6.2 检疫工作记录 。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并由畜主签名 。
6.3 记录保存 。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
【农业农村部:坚决查处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行为】(原题为《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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