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案释法 | 老人被查出未结账商品,超市调查途中身亡,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以案释法 | 老人被查出未结账商品 , 超市调查途中身亡 , 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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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法律敬畏生命 , 但不保护利用敬畏而逾越法律的行为 。 生命为人之最高利益 , 生命权乃法律所保护的最高法益 。 法律不能单纯的凌驾于道德之上 , 道德也不能用情感标准裁判法律 , 当生命权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 , 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顾客在超市死亡 ,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能简单以顾客为“弱势群体”“人死为大”为由 , 让超市承担所谓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 而应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来针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8日 , 陈氏兄妹的母亲李某到昌邑区某超市购买了两个萝卜 , 在走出超市防盗报警门时发生报警 , 李某当即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 , 要求重过防盗报警门确认 , 依然发生报警后 , 李某仍向门口走去 , 收银员追上李某并将此事交由超市经理张某处理 。 初步检查 , 在李某口袋内发现一支疑似雪花膏的物品 , 张某让李某一同前往经理办公室处理此事 。 监控显示 , 在去往办公室途中 , 因引导 , 张某的手与李某背部偶有接触 , 李某在去往办公室的途中倒地 , 超市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将李某送医治疗 , 抢救李某的费用共计2,183.14元 。 当日 , 李某不治身亡 。 陈氏兄妹将超市告上法庭 , 认为老人犯病倒地 , 超市没有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 , 存在一定过错 , 且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 超市应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 , 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 吉林市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症” 。 另查明 , 李某年近70岁 , 有心脏病和脑血栓病史 , 事发后其身上未发现有外伤、青紫瘀痕等痕迹 ,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超市对李某有言语威胁或暴力胁迫行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陈氏兄妹提供的事发时收银台处和门口处的监控视频、医疗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民委员出具的介字第42号证明信 , 超市提供的事发经过的7段监控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 。
陈氏兄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超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计221301.6元 。
昌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 判决驳回陈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310元 , 由陈氏兄妹负担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现判决已生效 。
【指导意见】本案中 , 顾客李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的 , 超市未实施胁迫 , 未进行言语威胁或攻击 , 亦未限制顾客人身自由 , 在顾客李某发病后 , 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 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故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 商家在发现顾客有疑似未付款商品时 , 应合理合法在必要限度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同时亦应保障顾客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 。
【李某|以案释法 | 老人被查出未结账商品,超市调查途中身亡,看法院如何秉公裁判】编辑: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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