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潇潇说财经|资质更严!“共保体”拒绝“水货”参与,农险经营审核不再( 二 )


⑤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 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 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
⑥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 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
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
⑧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
⑨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 , 单独核算损益 。
⑩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②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
③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
④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 , 内控管理良好 , 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⑤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 , 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 , 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
⑥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 , 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
⑦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 , 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
分公司经营农险业务 , 不但自身要满足资质条件 , 总公司也必须满足条件 。 总公司退出农险经营的 , 其所有省级分公司自动退出农险经营 。
共保体不是“顺风车”
“不达标”给两年过渡期
有进入 , 便有退出 。 针对不符合要求或经营不善的险企 , 《通知》也建立了完善的退出机制 。
1、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 , 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保险机构退出满三年的 , 才可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2、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 , 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接受新业务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当然 , 在我国农险发展初期 , 农险分散机制不完善 , 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 , 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 , 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 。
从整体看 , 农险共保模式虽然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
针对以上情况 , 《通知》也列出了针对性措施:
·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 , 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
·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 , 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强化风险管控 , 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 ,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 , 《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
首先 , 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可参与共保体 , 《通知》直接“否决”;其次 , 已经加入共保体的保险公司但不具备条件的 , 监管设置两年过渡期 , 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 。
此外 , 《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 , 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 , 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
对于下一步 , 银保监会表示 , 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 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 , 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 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 。
依据目标设计 , 经历两年过渡期后 , 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将达到840亿元 , 相当于年均增长10%以上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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