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农业保险准入退出机制迎新,定门槛划红线( 二 )


“农险主要是政策性业务 , 根本目的是服务‘三农’ 。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认为 , 该政策措施的推行意义在于响应国家助农战略 , 给更多有作为的农险机构以经营机会 。
与之呼应的是 , 此次规定还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 , 优化机构布局 , 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
“西部地区的农业占比更高 , 农村治理更落后、农民脆弱性更强 , 所以更加需要农险提供的金融和风险管理支持 。 ”对于这项政策措施的背景 , 王向楠介绍道 , “目前 , 西部地区农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明显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 , 农险区域差距程度大于绝大部分险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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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退出准则 , 追责“善后”不力者
“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初步建立了退出惩戒机制 , 但近年来却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被查处退出市场 , 没有很好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 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 造成市场无序竞争 , 市场运行成本高企 , 承办机构行为短期化严重 , 最终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
”谈及农险退出机制建立的重要性时 , 朱俊生直言道 。
《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 , 一方面 , 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 , 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若总公司退出农险经营 , 则其所有省级分公司也会自动退出农险经营;另一方面 , 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 , 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接受新业务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同时 , 银保监会也对保险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分 , 并明确了“善后”不力者的追责制度 。 《通知》规定 , 若因后续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 公司将会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
此外 , 《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 , 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 , 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
对此 , 朱俊生分析 , 建立和完善对农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服务评估、群众评议、违规惩戒等机制 , 可限制违法违规机构开展农险业务 , 减少服务水平低的机构的经营区域 , 通过经办权和市场份额的调整 , 促进经办机构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
针对农险经营退出机制明确的意义 , 王向楠认为 , 政府部门组织对农险经营主体的定期考核 , 强化退出机制 , 才能促进获得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农险供给 , 提升农险的合规水平 , 让更有作为的公司经营农险 。
“对于农险经营退出机制的明确 , 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 , 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 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设 , 有利于守法经营意识的建设 。 ”庹国柱评价道 。
值得一提的是 , 针对农业共保体现存的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 银保监会此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如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 , 《通知》明确要求 , 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 , 《通知》明确提出 , 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强化风险管控 , 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 ,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不过 , 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 , 《通知》也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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