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建立综合考核机制,不符合条件者责令退出!监管层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 二 )


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 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 , 《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 , 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 , 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 , 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另一方面 , 《通知》规定 , 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 , 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接受新业务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此外 , 《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 , 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 , 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
共保体不能再搭“顺风车”
据上述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 ,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 , 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 , 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 , 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 , 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 。
【国际金融报|建立综合考核机制,不符合条件者责令退出!监管层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从整体看 , 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
针对上述情况 , 《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 , 《通知》明确要求 , 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
二是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 , 《通知》明确提出 , 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 ,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强化风险管控 , 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 ,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
三是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 , 《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
“《通知》明显是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经营问题而量身制定的 。 ”刘新立指出 , 《通知》在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发展规划、专业人才、专门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风险分散与风险应对预案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并对损益核算、共保体成员条件、退出机制等做出规定 , 可以说形成了科学全面的体系 。
考虑到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差异等实际 , 《通知》规定 , 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 , 《通知》规定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 , 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 , 以加强制度出台前后衔接 , 保障《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
刘新立相信 , 这一市场规则的推出和执行 , 将有力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格局的建立 , 助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
采访人员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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