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主",所有权归谁?湖北检方抗诉合同纠纷案获改判

正义网武汉6月16日电(采访人员戴小巍 通讯员龚陪 赵倩)“现在终于可以放下心里这块压了14年的石头了 。”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长舒了一口气的高某向湖北省检察院送来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清正廉洁”的锦旗 。 
这起纠纷还要从25年前说起 。 
1995年,湖北省武汉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联合开发了位于汉口某大道的商住楼,并由A公司全权负责商住楼的施工、管理、销售与经营 。1999年,A公司承诺将上述项目中1500平方米商业门面的所有权用以抵偿银行债务 。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裁定 。同年,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过户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但有关当事人及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均未收到以上两份裁定书 。 
2006年,高某通过公开竞拍以357万元的价格拍得上述商业门面,并委托B公司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后因B公司违约,高某始终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 
2011年,B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以1100万元的价格将高某竞拍所得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该科技公司,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 
2011年,高某就房产所有权问题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 。高某是否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B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审、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为高某所有,但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 
“我是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竞拍购得的房产,怎么就没有所有权呢?”2017年,高某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能够明确其基于法院拍卖公告与生效执行裁定书所取得的涉案房产所有权 。 
承办检察官对跨度近7年的证据材料及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反复审阅,认为该案的核心焦点是某科技公司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而关键证据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即所支付数笔购房款是否真实 。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B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的1100万元购房款明显低于当年市场价格,且通过查询社保缴纳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其中一笔900万元转账收款人黄某某并非B公司所称的业务人员,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购房款有任何关联 。某科技公司已实际支付的330.35万元购房款仅占房款总额的30%,不符合房地产等重大交易的商业惯例,具有虚假交易的重大嫌疑 。 
2017年7月,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审查后,采纳湖北省检察院的提抗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2月,最高法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确认上述1500平米商业门面的所有权为高某所有;B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 
【一房二"主",所有权归谁?湖北检方抗诉合同纠纷案获改判】湖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尤其是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上把握一个“准”字,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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