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冲击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一些国际运输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解决方案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一些国际运输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亟需解决有关适用法律问题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通过依法审理有关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
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
据介绍,最高法专门组织调研,充分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亟需解决的适用法律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共9个部分19个条文,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
其中,《指导意见(三)》明确,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
收集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一直是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缓解当事人境外取证难的“瓶颈”,《指导意见(三)》规定,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 。
此前,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接着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 。
此次《指导意见(三)》明确,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此前指导意见执行 。对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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