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地铁拿规划中的地铁打广告,郑州一开发商被罚50万一审开庭(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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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看到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内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否认发布违法广告 , 开发商提起诉讼
记者于6月16日致电惠昌公司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宋女士 , 她表示自己目前已从公司离职 , 会将记者的采访意图和联系方式转达给现任负责人 , 由他们和记者联系 。 截至6月17日晚记者发稿时 , 无人和记者联系 。 对于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宋女士也证实惠昌公司并不认可 , 并提起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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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一份此次行政处罚的听证会材料上看到 ,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 , 惠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认为:根据郑州市的相关规划文件 , 在和昌林与城项目旁确有3号线地铁口 , 惠昌公司不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基础 。 至于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内容中没有涉及到3号线的北延长线 , 属于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化 , 属于不可抗力 , 不是惠昌公司所能左右 。 惠昌公司关于地铁3号线的广告宣传 , 属于对边交通状况的提示 , 不能成为销售合同的组成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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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惠昌公司在宣传过程中 , 提到3号线地铁站点的广告语都曾使用“规划中”字眼进行了风险提示 , 因此也不存在误导宣传的情形 。
而对于举报人(业主)来说 , 房屋周边交通状况的变化 , 不会导致房屋交易的目的无法实现 。 相关宣传也没有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 地铁对居民的生活起居只是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 并非是必需的 , 举报人没有因购买争议房屋造成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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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铁拿规划中的地铁打广告 , 郑州一开发商被罚50万一审开庭】对于上述观点 , 刘先生说 , 开发商一直都是这种说法 , 他对这些说法也不认同 , 打算继续维权下去 。 尽管他现在已经住进了房子 , 每天早上都要骑电动车 , 赶到两公里外的地铁站去搭乘2号线上班 。
目前 , 此案已在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 尚未判决 。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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