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史偶寄|家书远寄凭游子,邸报频看念故人:一名大宋报纸监察官的工作日志( 二 )
这些犯了事的进奏官最轻的处罚便是“罚直” , 用后世的话来说便是罚款 , 这种处罚不仅存在我们进奏院 , 也在其他部门里有出现 , 这种处罚都是对那些犯了事儿 , 但又不太重的同僚们 。 如果犯得事再严重一些 , 那便要被处以杖刑了 。 太宗皇帝雍熙二年的十一月 , 进奏院的前辈曾经向皇帝询问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进奏官的处罚 , 先帝的意见就是酌情使用杖刑了 , 杖刑相较于罚直 , 属于体罚的一种 , 根据用刑的杖的类别不同 , 对于肉体的伤害也不同 。 与那些犯了刑律的罪犯们不同 , 我们虽然时而有些过错 , 但朝廷对我们这些官吏的恩典还在 , 我们不会受到大杖处罚 , 而是用一些小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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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受一些皮肉之苦 , 倒也是能忍 , 犯的过错要是再严重一些便是取消晋升资格 。 虽然这看起来并没有让体肤受到什么损伤 , 但对于进奏官来说可是意味着仕途在某种意义上的终结 。 一旦进奏官在工作中出现了违法乱纪的行为 , 便会被记载过犯簿上 , 成为晋升庐山难以逾越的障碍 。 作为下级小吏 , 辛苦工作了十年、二十年吗 , 如果被因为一朝过错而失去晋升成为官的资格 , 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的 , 甚至可以用残酷来形容 。
其次还有对进奏院监官的处罚 , 我在进奏院的工作便是监官 。 监官在进奏院中是可以被称作官的职务 , 我们主要负责的就是监督进奏官的日常工作 。 我们与进奏官那种下级小吏比起来 , 我们的待遇和权力要高得多 ,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进奏院里可以肆意妄为了 。 朝廷为了限制我们 , 也出台了冲替与除名两种处罚措施 。 所谓冲替便是将那些犯了错的监官职务撤销 , 在家闲居反省一两年后才能再次为官;而除名则要严重一些 , 不仅官位、爵位尽除 , 过六年才可能重新述职为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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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赏罚严明:宋代报纸管理处罚的执行
在宋朝 , 报纸不仅仅有我们官府的邸报 , 还有民间的小报 , 但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 , 我们的处罚标准都是统一的 。 在进奏院的邸报上 , 通常有两个罪名 , 排在首位的便是违制 , 所谓“违制”是指违反以皇帝诏书名义颁布的各项规定 。 《宋刑统》对违制的处罚是徒二年 。 在真宗大中祥符元年间 , 先帝就曾下诏:(进奏院)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 , 口令进奏官五人为保 , 犯者科违制之罪 。 到了哲宗皇帝元符元年五月十五日 , 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 , 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 。 如违 , 并以违制论 。 ”
这排在第二的便是漏泄传报 , 在孝宗皇帝乾道六年八月十九日 , 先帝曾下诏:“今后不得妄行传报 。 如违 , 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 。 ”根据我们《宋刑统》漏泄大事法的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 大事谓口谋讨袭及收捕谋反之类 。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 。 漏泄干国使臣加等 , 仍以初传者为首 , 传至者为从 。 即传大事者八 , 非大事勿论 。 ”也就是说 , 凡通过进奏院状传播虚假消息的主犯将受到徒一年半、徒两年甚至绞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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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朝廷对于我们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 , 但是毕竟这个社会是十分复杂的 , 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刚制定时有着稳定性 , 但是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 , 很难与大宋境内所有的报纸违法行为进行匹配 。 比如 , 在朝廷对待小报的处罚规定上 , 就有过许多不同的规定 。 先在孝宗皇帝淳熙十五年正月 , 先帝就曾经下诏将小报认为是人为捏造出来的无根之语 , 下令严禁 。 到了淳熙十六年 , 先帝还颁布诏令 , 将私办小报的犯人编营充军流放五百里 。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 这条政令也逐渐被人所遗忘 , 一时间大宋民间的小报逐渐流行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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