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引发依赖上瘾,尚未归入毒品范畴……笑气监管难度大( 二 )


对此专家指出 , 目前的立法尚不能限制“有证企业”向个人销售“笑气”以及个人“娱乐使用”的行为 , 导致公安机关对滥用行为无禁止或处罚的权力 。作为危化品 , 工商、卫生和安监部门仅有权对企业使用的范围、剂量做出规定 , 对个人购买和使用行为缺少监管的职责 。
“升格‘笑气’的强制管理宜早不宜迟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理论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 , 对“娱乐使用”的“笑气”要尽早纳入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 , 对医疗和食品用途的“笑气”要在生产、使用、销售、流通环节多头加强管理 , 提高全链条的违法成本 。“可由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 对‘笑气’的销售和购买做出明确规定 , 禁止向个人销售 , 并禁止个人购买、使用 。”该负责人建议 。
“‘笑气’本身较容易获得 , 加上年轻人好奇心强、自控力差 , 容易成为滥用‘笑气’的受害者 , 导致身心严重受损 , 且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耿昱说 , 希望社会各界引起充分重视 , 从源头上遏制“笑气”传播 , 加强宣传教育 , 关爱误入歧途的青少年 。同时再次提醒 , 千万别碰“笑里藏刀”的东西 。误吸后一旦出现症状 , 应尽早就医 , 治疗效果和就医的时间有相关性 , 早期诊断的治疗预后会相对好一些 。
本报采访人员 马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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