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女环卫工称遭站长性骚扰4年( 二 )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以“性骚扰”“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 , 2018年以来 , 广东共发生10起涉及性骚扰的民事案件 , 其中5起为男性员工被投诉实施性骚扰遭辞退后与原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 两起为女性员工指称遭遇性骚扰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 其余3起则为男性因被指控性骚扰致个人名誉受损而提起名誉权诉讼 。
这也意味着 , 黄微的起诉是真正意义上的广东省首例“性骚扰案” 。
“在此之前 , 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进行立案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 这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 。 ”丁雅清指出 , 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 , 但一直以来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具体的罚则并无明确的规定 , 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
据了解 , 因性骚扰行为一般难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 , 而在司法实践中 , 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 , 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
“现在《民法典》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等单位针对性骚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 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 。 ”丁雅清认为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广东首例“性骚扰案”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也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从沉默到发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领 , 像黄微这样的蓝领在遭到性骚扰时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 , 她能够站出来抗争是更需要勇气的 。 ”一直关注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
她对此感受很深 , 这些年性骚扰事件的能见度更高了 , 但部分性骚扰甚至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 , 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沉默 。 如今 , 越来越多的“黄微”们勇敢地站出来 , 这样的沉默也正逐渐被打破 。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 , 这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新媒体普法宣传的便捷以及取证方面的培训越来越多 , “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提交法庭 , 有的也被采信 。 ”
“一方面发声渠道越来越多 , 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 。 ”李思磐指出 。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梳理相关资料发现 ,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 , 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领域 。 与此同时 , 多省市也针对性骚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法规 。
以广东省为例 , 2007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 ”2010年修订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亦要求 , “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 ”
【广东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女环卫工称遭站长性骚扰4年】“这些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方式 , 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 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 , 还是对于法院裁判 , 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丁雅清说 。
防性骚扰 , 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和周某一起 , 被黄微告上法庭的 , 还有她工作所在的环卫站 。
对此 , 丁雅清认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 “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 , 甚至骚扰者本身就是环卫站的站长 , 环卫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 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一整套机制 , 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 ”
但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功先例 。 在2019年7月国内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诉讼中 , 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 , 判决原告胜诉 , 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单位连带赔偿的请求 。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走访了该环卫站的所属的白云街道办事处 。 街道办妇联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 , “现在反映到街道这边 , 我们要先去了解情况 , 如果情况查实 , 我们肯定会按规定去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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