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生活网|菏泽一酒店因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被罚款10000元!( 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整 。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人民银行鄄城支行 。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来源:鄄城县人民政府、菏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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