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为生者权,为死者言:中国古代的刑事鉴定医学,如何形成体系
古代的刑事鉴定医学 , 也就是现在的法医学 。 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重视刑事鉴定医学的发展 , 将其当成是“为生者言 , 为死者权”的重要方式 。
当翻开尘封的法医学历史宗卷 , 不难得知中国是最早将法医学实际应用到生活诉讼问题的国家 。 那么中国古代的刑事鉴定医学 , 是如何形成体系的呢?一.秦朝至两汉年间 , 中国古代的刑事鉴定医学逐渐出现 , 成为辅助破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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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诊式》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多片秦代竹简 。 即便时间久远了 , 但是依旧可以从这些竹简上看到有关大秦的法律 。 其中一支竹简记载了《封诊式》 , 其中记载了当时秦朝的统治者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序 。
在《秦简》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 。 而且也具备了专职检验官职 , “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 。
东汉时期 , 班固著书《汉书·薛宣传》 , 其中所写到了 , 无理由而伤人致伤 , 使得其皮肤呈现青黑无痕者 , 与伤人有痕者 , 所犯之罪皆相同 。 蔡邕在《礼记》一书中更是记载:“皮为伤 , 肉为创 , 骨为折 , 骨肉皆绝是为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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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代的观点看 , 就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了 。 “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 , 而在《吕氏春秋》中所记载的 “瞻、察、视、审”则是通过人的肉眼去简单检查损伤方法 。 参照现代的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 , 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很相似的 。
而到了三国时代 , 便已有人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模拟的方法来帮助梳理还原案件 。 据《疑狱集》记载:“吴国人张举 , 任县令 。 县有人妻杀其夫后 , 放火烧舍 , 谎称夫死于火 。 家人疑之 , 遂请举查之 。 举问妻 , 妻拒不认 。 举乃命人取猪二只 , 一只杀之 , 一只令其活之 , 然后均和柴烧之……由此 , 证据确凿 , 再审其妻 , 其妻供认不违 。 ”
这大概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清晰的记载了用刑事鉴定的手段 , 保证法律公平的案件 , 更难得的是其中记录详细 , 可以看出这个时期 , 通过刑事鉴定的手段 , 作为证据来保证案子的公正合理 , 已经是常见的事情了 。 二.唐宋以后 , 中国古代刑事鉴定医学 , 逐渐得到官府的重视 , 设立起一套完善的国家机关 , 初步形成法律中刑事鉴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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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
鼎盛的唐朝时期 , 在每个州县都安排医学博士二人 , 职责不仅是负责当地的医务工作 , 还要参与法医检验 。
公元653年 , 唐朝制定了《唐律》,这是中国古代现存的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 。 《唐律》明确规定了 , 要对尸体、伤者及诈病者进行检验 。 《唐律》也对“伤”进行重新定义 , 见血即为伤 , 亦明确了损伤的划分 , 用当代的观点就是 , 是钝器伤 , 还是锐器伤 。
(二)宋朝
赵匡胤结束了五代争纷的局面 , 一统天下之后 , 在百废俱兴之下 , 采取了一些与民休养生息的措施 , 促使经济不断复苏 , 科学技术更是发展巨快 。
四大发明其中之三的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均是宋朝背景下诞生的 。 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大大促进了科学书籍的传播 。 加之朝廷越来越重视司法检验 , 法医学的书籍著作得以流传 , 致使法医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
到了南宋 , 当时任职于浙西的提刑郑兴裔 , 认为现存的检验制度并不完善 。 存在很多弊病 , 例如负责检验的官员都是害怕吃苦、担心受累、更是嫌弃这是一份脏差事 , 往往都是草草的敷衍了事 , 全然没有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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