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为生者权,为死者言:中国古代的刑事鉴定医学,如何形成体系( 二 )


于是 , 他始创了《检验格目》 , 该书目明确规定了 , 详细准确地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 , 以及伤口是否致命 , 并做到备份 , 一式三份 , 分别呈送到所属州县 , 被害人家属 , 以及最后要留存备份在存本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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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处理办案更加透明 , 不仅大大减少官僚假公济私 , 徇私舞弊 , 更是方便一般平民观看了解 。 这种记录方式 , 在宋宁宗嘉泰四年更是被朝廷大为赞许 , 并且得以诏颁准行 。
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 , 均是在认真吸取民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 宋慈再加上个人心得体会 , 综合整理 , 著成《洗冤集录》 。 此书一出 , 书社几近售空 , 更是后世司法检验官吏审理案件的必读之书 。
《洗冤集录》是一本较为贴切实际的检验书籍 , 在古代的判案、审理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
该书大部分是经验汇总的记载 , 时至今日 , 这里面其中不少的内容都堪称为精华 , 可供我们今天梳理审查作为参考之用 。 但是 , 毕竟时代不同 , 其中有不少内容言论与当今是不符的 , 不符合科学 , 不符合信仰 。
但我们一贯是古为今用 , 取其精华 , 去其糟粕 , 批判继承的 。 所以我们不能够用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去衡量古代的科技 , 不能够以今天的眼光去批判古代的著作 。 在那个时代的背景下 , 在当时的世界上 , 其成就不能是说世界无敌 , 但也是绝无仅有 , 绝顶辉煌的 。 三.元代以后 , 中国古代刑事鉴定体系逐渐独立 , 形成独立于司法机关的监察审核体系 , 使中国古代刑事鉴定体系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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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出现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下的至元五年 , 该法令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 并据此作出一系列的调整和新的规定 。
元代检验制度与宋代的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 宋代要求检验官必须亲自检验 , 而元代检验官则是亲自监视 , 由仵作来替代检验查看尸首 , 然后出具保证书 。 元朝的检验制度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很大的的变化 。
元朝继承了在宋代法医学取得成就基础上 , 元代的法医学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 一方面颁布与实施相关检验尸的法令 , 另一方面《无冤录》等专业书籍的出现;三是施行专业的法医学考试:儒吏考试程式 。
种种行径进一步展示了我国古代在法医各个方面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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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吏考试程式又叫做结案式 , 颁于1297年 。 儒吏乃是负责官府文案的官员 , 考试程式就是官府规被定的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 。
用它来招考儒吏 , 以达到文案的统一 , 方便简洁 。 考试程式中的“尸”就是进刑事鉴定医学的内容 , 包括活体监察和物证监察等几个本分 。
在这样的环境下 , 元朝的考试程式问世了 , 这也是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的一项考试 , 这是继《洗冤集录》以后 , 我国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次重大贡献 。
康熙初年 , 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 , 根据他平时所见所闻 , 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 。
“杂记异闻 , 旁及鬼神医药之事 , 尤近小说家言 。 ”
乾隆至嘉庆年间 , 《洗冤录》不断得到网上 。 道光7年 , 瞿中溶著《洗冤录辨正》一书 。 但是因为当时流行《洗冤录》一书 , 其被后人不断篡改 , 早早与原著面目全非 。
因而 , 他在书中再次强调早期检验的重要性 , 指出“尸格”所注致命不致命是不对的 , 完全应与伤的轻重 , 以及与人的体质强弱老壮疾病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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