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深圳为何先行一步?( 二 )
早在1993年 , 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经验 。
现如今 , 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探索 , 不仅展现了深圳先行先试的改革气魄 , 也为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经验 , 探明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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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保障“宽容失败”
深圳作为创新创业的沃土 , “鼓励创新 , 宽容失败”越来越成为共识 ,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对此最好的印证 。
归根究底 , 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 , 推动经济市场繁荣稳定的关键因素同样在于“人” 。
个人破产制度重在“个人” , 深圳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意味着市场退出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 意味着经营风险不再无限转嫁到个人和家庭 , 从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 免去“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 甩开膀子放手干 , 鼓励创新 , 为经济市场源源不断注入“活水” 。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 “诚实”和“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 。 当诚实而不幸的“个人”陷入债务危机 , 有法制力量兜底 , 及时为债务人提供保护 , 宽容失败 , 让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危机 , 体面退出、重头再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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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征求意见稿》公开 , 网友的担忧也随之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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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欠钱不还可以堂而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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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给了老赖更好的庇护
个人破产等于债务免除么?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吗?
答案是否定的 。
进入破产程序 , 债务人必须经过一个3年到5年的考察期 , 期间破产人只能保留基本生活费 , 其余的收入用于债务偿还 , 并严格限制消费与职业资格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通过多重手段甄别申请人是否为“诚实守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 避免恶意破产的“老赖”来钻空子 。
可见 , 破产保护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 , 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 , 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 。
深圳早在2002年就建成了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 。 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之后 , 司法、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之间联系将进一步增强 , 形成联动互通的保障机制 。
条例落地 , 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 , 有益于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创业者走出债务泥淖 , 给他们一个“安全气囊”与“救生圈” , 有机会重新为社会做出贡献 。 深圳的营商环境也将因此进一步优化 , 让这片创业沃土迸发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资料来源:深圳发布 深圳新闻网
作者:钟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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