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罪与罚.兼谈王振华案
杨俊峰律师/2020/6/19 “相信每个有女儿的正常人看了他这个声明 , 都会非常愤怒 。 ”一名公安朋友对我这么说 , 昨天满屏都是王振华案的报道 , 而他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的“声明” , 更表现的像是投江者遗留的《离骚》 , 满腹委屈 , 而正是这份声明激怒了我这位朋友以及微信朋友圈 。另一位豪杰 , 斯伟江律师之《富豪的罪与罚》则适时的相抗 , 朋友圈纷纷加以按语“雄文” , 可见群众的眼珠子是何等的雪亮 。 只是我这人乖戾 , 居然相信“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黑话 , 又多读了一下斯律的雄文:“目前案情不清楚 , 无法判断” , 冷静的像是理性的化身 , 几乎可以想见斯律深邃的眼眸 , 刚要翘大拇指 , 却见语锋一转 , “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 , 争取利益最大化 , 是违背律师伦理的 。 ”这是什么意思呢?对本案不清楚 , 又指斥本案辩护人“违背律师伦理” , 这相当于说 , 我无知 , 但又是无所不知 , 一个方形的圆柱体 , 想象力也无法抵达 , 逻辑上该如何做到自洽?当然 , 斯律是大度的 , 也是富有温情的 , 雄文强烈的暗示“离开了法律范围”的救赎之道 , 还有三条路可以走:一 , 向公安机关自首 , 在刑事案件当中“离开了法律范围”意味着什么 , 毋庸赘言 。 二 , 向司法局、律协自请处分、吊销执业证 , 理由从上 。 三 , 倘若前两条路舍不得走 , 那就只有法庭上辩护律师做有罪的罪轻辩护 , 被告人做无罪自辩 , 也算是奇观 。是不是以上三条路真就是宿命 , 究竟陈律的无罪声明是否构成“离开法律范围 , 违背律师伦理”?判断的前提 , 应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 , 而不能有意或无意的混淆 。如果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事实 , 这是对事实判断的歪曲 , 但如果对一个行为的性质作出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的评价 , 则是价值判断 , 尤其是坚持这种价值判断对于被告人同样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 比如会被认为缺乏悔罪表现 , 不能享有从轻刑罚 , 这一切 , 不仅辩护律师 , 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 , 公检法都会反复、着重的向被告人警示与提示这种风险性 。也就是说 , 无论做有罪的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 其实恪尽职守 , 不会使辩护律师陷入“离开法律范围 , 违背律师伦理”的沼泥 。还有个不解的题外话 , “周公畏惧流言日 , 王莽礼贤下士时”在雄文当中引用的意思?一个辅助侄儿御极的王爷 , 一介在西汉闹革命的痴汉 , 与一件21世纪的猥亵案能产生什么样的勾连?大约鲁迅说的那般 , 中国自古以出懂得深典奥义的儒将为美 , 非如此 , 不能继国粹 。至于问我对本案的实质性看法 , 正如标题的“兼谈” , 老实说 , 并没有针有两头尖的勇气 , 不敢一边守着“没有看过卷宗” , 不能妄言的理性 , 一边又果断的写下判词 。 职业上虽是律师 , 于本案无疑又只是吃瓜群众 , 凭着网络披露的片鳞半爪 , 凭着相信这点滴的披露是唯一的真实性 , 我将附着那位公安朋友的忿怒 , 但决没有责难辩护律师的勇气 , 因为那才是他的勇气 , 更是他职业伦理的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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