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如何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二 )


本案中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的约定 , 可以认定该约定属于物权法176条规定的约定明确的情形 , 银行既可以就甲公司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 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对于乙公司、宋某某应该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 , 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 , 法院不予支持 。

社会与法|?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如何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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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当今金融市场复杂多变 ,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 , 银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 , 能够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息 , 往往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外 , 还要求第三人再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 。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担保方式 , 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 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 这些担保或保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同 , 在实现债权的顺序上是不同的 ,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会不同 。
【社会与法|?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如何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因此 , 如在为他人担保时 , 无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是否有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性的约定 , 了解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 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经济状况 , 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金额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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