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30天冷静期能否挽救婚姻?看民法典“新婚姻法”带来的变化导读:30天冷静期能否挽救婚姻?看民法典“新婚姻法”带来的变化( 三 )
而现在 , 新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 包括“出轨”在内的情形 , 都可以成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 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同时 , 对于“重大过错”的理解因人而异 , “出轨”是否算得上“重大过错”也因不同的婚姻当事人主观判断而异 。 因此可以说 , 法律给了法院和当事人比较大的自主空间 。
杜芹举了一种在以前很难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一方不给另一方家用 。 她解释说:“不给家用就是采用经济制裁的方式威胁迫使对方对自己妥协 , 相较于家暴这种积极暴力 , 不给家用可以归属为一种冷暴力和漠视 , 可能导致对方身患抑郁 , 产生的严重心理影响有时更严重 。 ”她认为 , 有了兜底条款后 , 重大过错的含义相对较广 。 在面对婚姻中的特殊问题 , 争取损害赔偿时 , 就多了一种可以选择的思路 。 这一规定也更加彰显了社会正义 , 对婚姻无过错方体现了人文关怀 。
被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 再诉会判离
专治恶意拖延
虽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 有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 ,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但这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 。 实际很多案件中 , 法院并不会判离 。 而新婚姻法明确 ,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 , 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 ,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 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是 , 当离婚中的一方恶意拖延不办理离婚 , 或用拖延离婚作为筹码进行财产分割或利益限制时 , 或者仅仅是出于报复心理 , 采取拖延行为 , 法条对这类情形的受害者是个福音 。
吴女士和王先生于2002年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 一年后女儿出生 。 2008年王先生到江苏做生意 , 有了婚外情 , 2010年之后再也没有回过深圳 。 丈夫“失踪”5年 , 2015年吴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 但男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辞 , 不同意离 。 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
杜芹在分析离婚案件判离困难的原因时说:“在司法实践中 , 一方第一次起诉 , 另一方不同意 , 不是万不得已 , 法院通常会判不离 。 ”
《民诉法》规定 , 判决不离后6个月 , 第一次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 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时 , 另一方可能会采取威胁等不恰当的方式拖延 , 给对方甚至法院以压力 , 此时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依据判离往往仍会判不离 。
然而 , 新婚姻法明确了 , 如果在第二次起诉时 , 距第一次起诉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 ,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 这给像吴女士这样的被对方拖延离婚 , 且事实感情已经破裂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
这一条款对于解决恶意拖延离婚有积极作用 , 也有助于引导正确的婚姻观念 。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 , 一方坚持对抗另一方的意志 , 或者一方强制另一方 , 无论是强制想离还是不离都不恰当 。 “新法对可以离婚条件的明确 , 给所有人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 就是说真想离的话 , 只要满足条件了一定可以离 , 让恶意拖延没有借口 , 这对婚姻秩序会起到好的促进作用 。 ”杜芹说 。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 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此外 , 值得注意的一点变化是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原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 , 但在新婚姻法中 , 这一内容已经被删除 。 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更好的尊重 。
杜芹认为 , 实践中 , 在一方知情的情况下 , 另一方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 如果法律禁止存在这一情形的人结婚 , 反而是限制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 。 因此 , 新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了修改 , 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 这也是法律理念闪耀人性之光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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