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二 )


同时规定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在此基础上 , 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 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
其中规定 ,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 , 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 , 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 , 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
对任免机关、单位 , 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对监察机关 , 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 , 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 , 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 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 , 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
其中 ,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 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
同时 , 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 , 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 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此外 ,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 , 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 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 , 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 , 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 , 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蒋来用认为 , 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 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 , 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 ,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