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你,陈有西律师

前两天有人问我:你猜 , 那个专门祸害幼女的上市公司老总会怎么判?我想当然回答:至少20年 。 在得知判决结果时 , 我也惊诧莫名 。 然而在看了法官访谈 , 特别是又读了陈律师声明后 , 才明白:网络深如海 , 大有妖魔在 。 有朝浪卷起 , 天地无黑白 。我支持陈律师在网上的声明 。 至少它澄清了事实 , 它表达了两层意思:一 群情激愤的舆情里的那个娈童成癖十恶不赦的王某与他所辩护的被代理人无关 。 或者说 , 经过公安检察机关长期反复侦察和多方面调查 , 以及16小时的法庭质辩鉴证 , 就是没有事实证据可以支持充彻网络的不利于被告的传言 。二 法庭依法非公开审理 , 难免信息不对称 。 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 , 定罪失当——证据证力缺乏直接相关性和间接排他性 。 也就是说 , 如果“撕裂”行为确立 , 当构成性侵 。 那么定罪应该重于猥亵;倘若是“撕裂”行为推定他猥亵 , 那么“撕裂”不确定 , 猥亵就难以成立 。因为案情涉及隐私 , 所以 , 只能打比方来理解 。 好比说:法院判决“该犯闯入某商店实施偷窃 , 并砸坏收银机一台(经鉴定锁有损坏痕迹) 。 鉴于偷窃数额不详但情节恶劣 , 故以一般盗窃罪入刑顶格处罚” 。陈律师的辩护立场是:一 锁的损坏鉴定(对鉴定部门资质的权威性有质疑) , 不能确定必定是被告所为;同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和其他的可能 。二 被告砸收银机可以推定偷窃 , 但当以抢劫定罪 。 要是砸收银台不确定是被告所为 。 那么 , 不能因为被告进到过店里 , 就按常情推理出——他必然盗窃 。应该说 , 猥亵是个界定宽泛的现行犯罪 。 嗣后查证除了一面之词 , 很难取得真凭实据 。 所以 , 我相信:既然“撕裂”事实难于确立 , 那么 ,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而非舆情所能左右的 。 该案宣判无罪也只是个时间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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