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北京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四 )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 , 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
第二十八条 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 , 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依法予以处罚 , 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 参照本规定执行 。
本规定所称就诊人员 , 是指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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