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个人破产法深圳破冰,究竟保护了谁?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个人破产法深圳破冰 , 究竟保护了谁?
近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 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法在国内讨论十多年后 , 走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
对个人而言 , 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 , 避免集体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 。 但个人破产制度绝不能成为老赖的保护伞 。
对金融机构而言 , 表面上有可能增加坏账风险、增加运营成本 , 但只要金融机构加强风控能力、产品设计能力 , 只借出该借的钱给该借的人 , 就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
对整个社会而言 ,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需要打破刚性兑付 , 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双向公平 , 才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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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呼万唤始出来
个人破产 , 是指当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时 ,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 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 或进行债务调整 , 对其债务进行豁免 , 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 这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 , 已大部分等发达国家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地区成熟运用 。
长期以来 , 金融机构在给企业放贷时一般会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甚至其家属签担保协议 , 而根据现有的中国法律 , 企业一旦破产 , 个人提供的债务担保不会免责 。 换句话说 。 企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 但个人没有 。
2006年个人破产相关条款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定稿中被删掉了 , 后来也没有单独立法 , 但近30年来 , 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呼吁的声音不断 , 立法机关的探索也未停歇 。
2019年7月 , 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 其中提到:要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 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
这为全国各地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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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 , 深圳在全国率先推出个人破产制度 , 具体内容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此外 , 意见稿还明确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金融机构|个人破产法深圳破冰,究竟保护了谁?】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 , 意见稿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债务人都将与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无缘 。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 意见稿规定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 , 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 ,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
二、对个人是一种保护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因此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 ,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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