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劳动者身背“服务期” 离职时未必要支付违约金( 二 )


公司未缴社保费 , 员工可以不受服务期约束
小叶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后 , 老板安排其外出接受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 。 在小叶临出发的前一天 , 公司跟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 约定小叶学成归来后得为公司服务5年 , 若提前离职 , 则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5万元 。
专项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半年后 , 小叶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其缴纳社保费 , 于是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 , 并于次日离开公司 。
该公司认为 , 小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没上班 , 没有等到30日后才离开 , 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认为 , 小叶在其服务期未满就辞职 , 违反了服务期协议 , 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
鉴于小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违约金 , 该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了驳回该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 。
点评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正确 。
首先 , 小叶递交辞职信后可以立马走人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条中所涉及的辞职属于有理由辞职 , 即一旦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 , 劳动者在说明辞职理由或递交辞职信后 , 就可以离开 , 无需再继续上班30日 。 因此 , 小叶的情形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其次 , 该公司无权要求小叶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由于该公司未为小叶缴社保费 , 存在法定过错 , 因此尽管小叶的5年服务期才开始 , 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且不构成违约 。 相应地 , 该公司无权要求小叶支付违约金 。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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