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院管辖、审判权有限制 中央对国安有最终责任( 二 )


第二 , 中央政府对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负有最终的、根本的责任 。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 , 不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事务 。 中央政府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地方的国家安全都万无一失 。 这是《宪法》赋予中央政府的职责 。 香港国安法草案规定 , 在一般情况下 , 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 由香港特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本法和香港当地法律及程序处理 。 这已经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 , 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信任和对两种法律体系的尊重 , 也体现了香港特区在香港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
第三 , 必须承认 , 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 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 , 特别是在涉及到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以及国防军事等复杂因素时 , 香港更是力所不及 。 有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香港特区是无权管、管不了的 , 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力、有能力管的 。 实际上 , 在一些情形下 , 地方政府自身的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 。 当今世界 ,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完全交给地方政府 , 这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 。 因此 , 中央保留着维护国家安全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 , 可以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而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等严重后果 。 进一步讲 , 在香港国安法通过之后 , 如果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 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 , 中央政府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反之 , 如果香港特区各个政权机关没有担负起或者担负不起这个责任 , 导致国家安全危机四伏 , 中央政府必须担负起这个职责 。
第四 , 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辖权 , 也是为了避免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控制的最极端情况 。 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 香港特区内发生香港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 ,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 , 届时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 , 将任何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直接实施 。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最极端情况 , 中央政府也有必要保留最后的管辖权 。
对于行政长官指定专门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问题 , 社会各界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 。 对此 , 也谈几点看法:
首先 , 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区对中央政府负责 , 其中包括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 , 行政长官是第一责任人 。
【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院管辖、审判权有限制 中央对国安有最终责任】其次 , 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 香港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 , 由行政长官任命 。 这一任命权是实质性的 。 事实上 , 在大多数国家 , 法官任命都是一个政治过程 , 与司法独立没有关系 。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 由总统提名 , 国会表决通过 , 再由总统任命 。
第三 , 由于历史的原因 , 不少香港法院法官实际上持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护照或旅行证件 。 一段时间以来 , 香港和内地有不少意见认为 , 应当禁止具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 , 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允许外国人担任法官审理危害本国国家安全案件的实践 。 但考虑到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 , 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 完全禁止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 而是由行政长官指定一批适合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 。 至于某一个具体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审理 , 仍然按照现行的司法规则办理 。 这样的安排 , 既可以避免有关法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可能陷入双重效忠之境地 , 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任法官的作用 , 不仅丝毫不影响司法独立 , 反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和司法公正 , 也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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