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法院管辖、审判权有限制 中央对国安有最终责任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6月23日在听取香港国安法意见座谈会上发言时表示 , 司法独立与管辖权没有必然联系 ,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地方法院 , 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从来都是有限制的 。 张勇强调 , 中央政府对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负有最终的、根本的责任 。 全文如下↓↓
今天 , 我们就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征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 。 香港国安立法 , 针对的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从事恐怖活动 , 以及勾结外国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而不是杀人、盗窃、交通肇事等一般的违法犯罪 , 不是社会治安问题 。 国家安全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整体利益 , 不仅仅是某一个地方的利益 。 古今中外 , 维护国家安全从来都是中央事权 , 由中央政府承担根本的、最终的责任和义务 。 换句话说 , 维护国家安全 , 不是一个地方政府能够完全担负得起的责任和义务 , 把这副担子完全交给地方政府是不负责任的 。 只要理智地想一想、看一看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 ,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 。
对香港而言 , 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意义是什么呢?那就是林郑特首说的:“保‘一国两制’ , 还香港稳定” 。 “一国”是根本 , “两制”是“一国”内的“两制” 。 可以肯定地说 , 如果国家安全在香港失去了保障 , “两制”也就谈不上了 。 从这个角度讲 , 制定香港国安法最现实的意义 , 就是保障“一国两制”能够行得稳、走得远 。
近年来 , 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确出现了问题:法律制度空白、执行机制缺失 , 国家安全风险日益突显 , 且日趋严峻 。 特区政府执法机构中没有一兵一卒专责维护国家安全 , 23条立法迟迟没有完成且遥遥无期 , 原有法律中“英女王陛下”仍然赫然在目 , 而司法机构回归以来没有审理过一起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另一方面 , “港独”势力猖狂冒起、激进分离势力大行其道、民族国家观念不断淡漠 , 极少数人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为荣为乐 。 如果这种现象和势头不及时加以制止 , 任其蔓延 , 国家安全必将失去保障 , 到那时何谈“两制”?!中央不可能对这些现实的危险和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 , 任其泛滥 , 否则14亿中国人都不会答应 。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 , 中央有许多方式方法和方案解决香港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 。 举例来说 , 解决法律空白问题 , 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 , 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刑法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实施 。 这样做也是符合基本法的 。 但是 , 中央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全局出发 , 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港 , 反复权衡 , 慎重考虑 , 作出了采用“决定+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 这是充分考虑到了香港的实际情况 , 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
这几天 , 很多人关注中央在特定情形下直接管辖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问题 , 有人赞成支持 , 也有人说这会损害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 。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这个问题:
第一 , 司法独立与管辖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 , 独立行使审判权 , 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 。 任何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都是依据法律确定的 , 也都是有限制的 , 更不是法院自己决定的 。 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有没有限制呢?香港基本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 ,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 ”第3款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地方法院 , 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从来都是有限制的 , 1997年前如此 , 1997年后依然如此 , 但是 , 这些限制并不影响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案件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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