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男子吃了一顿河豚要求10倍赔偿,理由有点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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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男子吃了一顿河豚要求10倍赔偿,理由有点奇葩】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庄园采访人员刘国庆)在饭店吃了一顿河豚后,竟然找到饭店要求赔偿10倍餐费的钱。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9年5月,王某(化姓)到常州市武进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根据饭店提供的菜单点了河豚等菜式。用餐结束后,王某要求饭店开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是餐饮费用,同时让饭店打印了菜单。
一段时间后,王某带着收据、菜单等凭据再次前往该饭店,要求饭店赔偿用餐费十倍的钱。王某称,河豚是含有毒素的,食品河豚是不安全的,饭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赔偿。饭店予以了拒绝。随后,王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饭店赔偿3.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饭店方对王某的身份提出质疑。原来,王某从2014年起,就在常州、无锡、宿迁等地有多起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针对商品标签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存在瑕疵、笔记本电脑尺寸、保健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诉讼。
饭店认为,王某是“职业打假人”,到饭店吃饭就是奔着索赔去的,不属于消费者,所以不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十倍赔偿。
武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有明确规定,前提条件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涉及有关河豚及其毒素限量的要求,案涉的河豚既没有国家标准,亦没有地方标准。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河豚有毒、有害,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法院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食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王某近年来频繁提起理由大致相同的食品、产品索赔诉讼,这种诉讼行为明显超出了一个正常消费者因合理消费引起纠纷的范围。无论是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评价,还是从普通人在常识范围内进行认知而言,王某并非一个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其通过索赔获得利益,符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这种行为不仅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具有正当合法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利,所以对于这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武进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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