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再免交社保6个月!正式文件出台!还有免征个税、免增值税......( 二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0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8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 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9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 , 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 , 免收药品注册费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 , 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 , 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 , 再延长3年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 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08
12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 , 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 ,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4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5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 增加贴息资金规模 , 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 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
16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 , 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 , 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
17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18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先登记放行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 , 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 , 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9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 , 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 , 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 , 并在系统内标识 。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 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政策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0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有关规定 , 按照一类补助标准 ,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 , 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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