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湖北一小区给业主发10万元现金!( 二 )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屋顶基站场地租赁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小区快递柜的场地租赁费用;
8.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9.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
根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 属于业主共有 , 小区公共区域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 其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
在实际操作中 , 小区内的公共收益一般由物业公司代收和管理 , 也可以由业委会收取和管理 ,但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些费用除用于维护公共设施支出外 , 还可以用来补贴物业服务费 ,再有多余的 , 可以发给业主 。
来源:襄阳日报编发:黄伟
审核:唐晓煜
微博:@湖北日报
出品: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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