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毒贩零口供仍被判无期!江西公布八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二 )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宪和犯贩卖毒品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宣判后 , 张宪和提出上诉 。 2020年4月20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本案中 , 被告人张宪和贩卖毒品未被当场抓获 , 其贩卖毒品到被抓获有近一年的时间 。 张宪和心存侥幸 , 认为时过境迁 , 通过精心编造谎言 , 拒不承认指控犯罪事实 , 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江西高院、景德镇中院审理后认为 , 张宪和对接受刘杏生网络转账、多次出入酒店、多次通话、聊天用语隐晦等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 且供述前后矛盾 。 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 足以认定 , 遂依法判处 。
案例三
张川江等人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跨省线上向多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川江在江西省黎川县城经营一家手机店 , 因吸食毒品认识了贩卖毒品的上家被告人胡毅和黄正红(外号“李姐” , 未到案) , 经常向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及朋友吸食 , 并向被告人朱波贩卖毒品 , 被告人朱波又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尹英桃 , 尹英桃则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 四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 , 由购买者先通过手机微信向毒品贩卖者支付毒资 , 毒品贩卖者收到毒资后在微信上告知毒品藏匿的地点或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购买者交付毒品 , 形成了一条比较稳定的毒品贩卖链条 ,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 , 被告人胡毅二次向被告人张川江贩卖甲基苯丙胺 , 胡毅通过微信收取张川江650元毒资后 , 在重庆市大石坝元佳广场通过快递的方式分两次给张川江邮寄了2包冰毒、3颗麻古共约1.03克 。
2.2019年1月至3月 , 吸毒人员张某、冯某、赖某、被告人张川江多次向被告人朱波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4.14克;被告人朱波向被告人尹英桃等多人贩卖从张川江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共约3.94克;被告人尹英桃向他人贩卖从朱波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6克 。
裁判结果
本案经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 , 认定被告人张川江、朱波、胡毅、尹英桃犯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张川江犯贩卖毒品罪 , 判处被告人张川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波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尹英桃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宣判后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近年来 , 随着我国对各类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 , 线下毒品交易逐渐减少 , 但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及贩卖毒品的暴利影响 , 加之网络技术的发达、线上支付使得毒品交易的隐蔽性大大增加 , 越来越多的毒贩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 , 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 , 且涉案毒品数量在5克以下的零包线上贩卖毒品案件迅速增长 , 隐蔽性更强 , 打击、监管难度更大 , 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 。 零包销售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 , 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 , 社会危害巨大 。 因此 , 严厉打击线上销售毒品犯罪 , 是新形势下开展禁毒斗争的必然要求 。 本案中 , 四被告人虽然每次零包销售毒品的数量在1至2克左右 , 但贩卖次数频繁 , 向多人销售 , 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线上毒品交易链条 ,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本案四被告人被依法判处 , 也警醒了社会上其他毒品犯罪分子 ,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线上销售毒品的行为一样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
案例四
被告人傅强放火案
——滥用毒品致精神障碍 , 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
但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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