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毒贩零口供仍被判无期!江西公布八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三 )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6日中午 , 被告人傅强在其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二路28栋1单元601室 , 将其之前购买的6个煤气罐存放于家中客厅并打开了一点阀门让煤气泄露 , 后关门离开 。 18时许 , 傅强回到家中 , 用打火机点火引发爆炸及火灾 , 傅强本人被烧伤 。 同年12月1日 , 被告人傅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另查明 , 被告人傅强曾于2017年2月1日因精神异常在江西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 自述于2006年开始吸食海洛因、冰毒、麻古等多种精神活性物质 , 2013年坐牢期间出现精神异常 , 2014年出狱后又开始服食麻、冰毒等 , 2014年6月至江西省精神病医院门诊就诊 , 期间断续服药 , 家人反映其仍旧在吸食毒品 , 其自述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17年1月30日 。 2017年3月6日出院 , 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 。
经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 被告人傅强作案时患有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作案时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 , 作案时受精神症状支配 , 辨认能力丧失 。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傅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被告人傅强作案时患有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 , 虽无证据证明其在放火前吸食了毒品 , 但其系因常年吸食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 , 而吸毒系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 即自陷行为 ,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据此 , 依法对被告人傅强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宣判后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 , 毒性强烈 , 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 , 从而导致行为失控 , 诱发犯罪;长期滥用则可能损伤大脑神经细胞和中枢神经系统 , 使大脑发生永久、不可逆的损伤 , 导致精神障碍 , 失去自控能力引发犯罪 。 本案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 , 且经治疗后又复吸 , 虽无证据证明其放火前吸食了毒品 , 但其精神障碍系常年吸毒所致 , 而吸毒是原因自由行为 , 其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放火犯罪 , 理应受到法律惩处 。
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放火、驾车冲撞等恶性案件 , 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高发、频发 , 因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逐渐上升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 依法严惩滥用毒品致精神障碍引发的犯罪 , 警示吸毒者任何时候都不应心存幻想 , 抱有侥幸心理 。
案例五
蔡建东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 , 被告人蔡建东、傅德文与同案人黄加龙(在逃)预谋从福建到江西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 。 后三人与田善洪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思萍山庄查看场地 , 并与山庄经营者吴思平(另案处理)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租用山庄 。 2017年9月 , 田善洪邀集杨兴宇 , 并要杨兴宇联系做事的人员 。 杨兴宇联系了叶辛等人到思萍山庄 。 黄加龙、蔡建东负责全部资金 , 并负责购买、运输原材料及生产设备 , 统筹管理生产及销售麻黄碱 , 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生产第一道至第五道工序 。 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人 , 以每天使用一吨主料溴代苯丙酮为基数 , 第一次非法生产共计9天 , 非法生产麻黄碱成品500千克 , 每人获得非法利益4.5万元 。 蔡建东将麻黄碱销往四川成都后 , 除李志军外的其他被告人均以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 作入股资金参与第二次非法生产 。
2018年1月23日 , 第一次非法生产的所有人再次来到思萍山庄 , 其中张亮邀集到了张勇 。 1月25日主料溴代苯丙酮被送到思萍山庄后 , 各被告人开始生产 , 中途由于产量问题停产一天 。 2月1日废水池水满 , 需将废水抽到山上 , 因水泵坏了 , 蔡建东等人让吴思平在当天傍晚购得新水泵一台 , 并让吴思平帮忙进行了安装 。 2月2日凌晨 , 公安机关在思萍山庄生产现场将各被告人抓获 , 在现场查获含麻黄素的液体6724.84千克 , 含有麻黄素的泥状物2045千克(根据含量鉴定 , 泥状物中麻黄素含量为613.1122千克) , 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液体3914.8千克 , 以及原材料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6千克、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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