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民生招商广发三家银行被同一人骗4次,涉案金额5.6亿,客户经理均被判刑( 二 )


2013年8月 , 金益全公司在郑州招商银行办理的2013年2月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 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 , 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第三人信某处融资1亿元 , 并向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 。 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此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 , 并缴纳了新办理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5000万元 。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 , 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 。 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 , 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 , 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 , 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 。 截至法院二审时 , 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法院查明 , 自2012年11月14日起 , 在原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胡某岚的帮助下 , 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 。
后宋某向平顶山广发银行业务经理余某泱提供虚假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合同 , 分别于2012年11月14日、2013年1月28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5月6日在平顶山广发银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8000万元) 。
余某泱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 , 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截止案发 , 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
三名客户经理终审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定 , 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其中 , 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 , 符合银行的规定 , 没有违规”的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 , 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 , 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 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 。 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 , 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 , 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 , 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 , 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 , 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 , 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同样 , 对于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招商银行对于宋某业务合同的审查按照银行承兑票据管理规定 , 仅是形式审查”的意见;余某泱及其辩护人提出“余某泱没有违反银行规定”的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根据招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 司某没有认真审查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 ,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广东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相应规定 , 余某泱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 。 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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