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大陆事件的思索:红筹架构下,企业工商变更究竟该如何操作?( 二 )
2020年6月3日 , 詹克团携领多名保安前往比特大陆公司所在地奥北科技园 , 从后门撬开公司门锁进入办公区域 , 次日 , 其宣布启用新公章 。 至此 , 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 , 各持北京比特公章一枚(詹克团方公章编号:1101081651178 , 吴忌寒方公章编号:1101070056574) 。 同时 , 截止2020年6月15日 , 双方分别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阵地并各自为战 , 不断发出声明 , 事由涉及公司人员复工、产品发货、代理销售等多个方面 , 再次引发各界关注 。
比特大陆事件 , 无疑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案例 。 针对该类红筹架构的公司 , 其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关于工商变更、章程设置等方面的问题 , 环球网邀请到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祥律师 , 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解读 。
赵祥律师提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法人均应当根据该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无二致 , 外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 , 外资企业涉及准入审批的问题 。
针对比特大陆个案 , 赵祥律师认为 , 比特大陆公司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 , 系一人公司 , 公司不设董事会 , 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 , 执行董事、股东职权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 根据《公司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 有权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的任免 , 而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
赵律师还特别提到 , 比特大陆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香港比特大陆 , 而香港是一个英美法系法域 , 公司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文件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也就是说香港比特大陆的负责人可以代表香港比特大陆直接做出股东决定 , 决定比特大陆公司的执行董事 , 又通过任免的执行董事任免比特大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由此可见 , 在香港比特已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决议的前提下 , 比特大陆的控制权从股东决议开始自始至终都没有变 , 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已经生效 , 只是工商登记没有同步更新 , 目前需要抓紧完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
员工人心惶惶、企业正常运转受阻 , 对于行业本就今非昔比的以矿机销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比特大陆来说 , 其公司估值已远达不到冲刺港股前的150亿美元 。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比特大陆投资人告诉告诉环球网采访人员 , 目前大多数股东希望公司管理层争斗尽早结束 , 公司能够早日实现正常运转 。 如若丧失了员工的工作与支持、客户的认可和订单、股东的信任与资源加持 , 对任何一方来说 , 即使最后得到了的公司控制权 , 事实上也是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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