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西南交大一学生保研造假扯出的生意经( 三 )


尹少成建议 ,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核实 , 本次采购过程是否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
对于成都为途公司和南京优榜图公司为何频频能成为该校的“唯一供应商” , 西南交通大学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回复 , 对此不知情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 , 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 , “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 采购方工作人员设立的公司 , 应当避免参与本单位采购活动 , 避免利益冲突 。
成协中说 , 如果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确有必要参加采购活动的 , 应当在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利益申报 , 阐明利益关联 , 获得采购人的同意 。 另外 , 本项目的采购是否满足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和程序 , 值得进一步调查 。
付建也认为 , 学校工作人员创办的公司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 , 已达到了“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标准 , 同时项目评审人员也与公司创办人有关联性 , “既做裁判 , 又做运动员 , 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 这样的招标应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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